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XXX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5日15时0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42号
XXX (身份证号码:XXX):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莆税稽强拍〔2021〕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3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莆税稽强拍〔2021〕5号
XXX (身份证号码: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依法对XXX等6人为你提供用于纳税担保(抵押)的财产,依法予以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XXX为你提供用于纳税担保(抵押)的财产为位于莆田市XXX室成套住宅一套(房屋他项权证:XXX)。
XXX为你提供用于纳税担保(抵押)的财产为位于莆田市XXX室成套住宅一套(房屋他项权证:XXX)。
XXX为你提供用于纳税担保(抵押)的财产为位于仙游县XXX室成套住宅一套(房屋他项权证:XXX)。
XXX为你提供用于纳税担保(抵押)的财产为位于仙游县XXX室成套住宅一套(房屋他项权证:XXX),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