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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政府回购安置房开票问题

政府回购安置房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16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公司开发一政府回购安置给第三方安置户,回购款是按进度拨付,收到预收房款时要开具零税率预收款不动产发票给政府拆迁部门,到房屋交时,要全额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给第三方安置户,开预收款零税率发票和开全额9%发票的对象不同这样可以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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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可以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开具给政府拆迁部门;实际销售不动产的征税发票据实开具给不动产购买方(安置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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