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州XXX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3日14时4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对福州XXX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XXX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1〕4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47号
当事人:福州XXX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XXX
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XXX号
我局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开票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2018年1月-2019年7月期间在无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向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
证据如下:
1、被查企业虽登记状态正常,但通过实地查看都未在注册经营地址正常经营。《税务检查通知书》无法送达,公告后企业也不到稽查局接受检查,故认定该被查企业属走逃失联。
2、通过系统查询,被查企业登记从业人员3人,但系统查询无社保缴纳记录,且银行账户未有人员工资费用的相关支出。
3、对受票企业外调检查,发现被查企业资金回流至受票企业相关人员。
4、在商贸企业银行账户检查发现,货款大多通过“蒋某某”个人账户回流。
二、税务处理决定
经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研究,依照相关税收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2月-2018年10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22份,增值税专用票63份,共计785份,金额101343519.97元,税额3041250.22元,价税合计104384770.19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稽查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