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土地增值税清算
留言时间:2021-04-21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根据《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明地税发[2008]31号)有关规定,对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的计算分摊方法原则上按闽地税发〔2008〕64号文规定的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此外,也可采用土地成本及税金按其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其它成本按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请问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土地成本及税金按其销售收入比例分摊,这条还有效吗
附件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docx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明地税发〔2008〕31号)文件已失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