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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咨询漳州市税务局】所得税汇算地下车位是否分摊成本?

【咨询漳州市税务局】所得税汇算地下车位是否分摊成本?

留言时间:2021-05-07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中含有可售地下停车场。请问是否可以引用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该地下停车场认定为“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如按该三十三条执行,是否地下车位在企业所得税中视同公配,不分摊成本?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停车场所若属于非营利性的,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营利性的,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若您对实际管征中的判断有疑问的可以拨打漳州市税务局咨询电话:0596-12366。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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