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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股权转让收入界定

标  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股权转让收入界定

写信人: z**

咨询时间: 2021-05-13

回复时间: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5-19

留言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高新产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要超过60%,对于转让股权收入如何界定,有不同的理解。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这里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股权全部收入还是指股权转让利得(股权转让全部收入-取得股权成本)。 按我理解,应是指股权转让利得: 一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9大类收入应与利润表上进行对应,会计核算对股权转让收入是按转让利得在利润表“投资收益”反映;如是转让股权收入小于原取得股权成本,即投资亏损也在“投资收益”核算,投资亏损这部分应不能作为总收入减项。相应地,9大类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般企业收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也进行相对应。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取得收入在“一般企业收入”项下是按转让利得反映,转让股权收入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该表有处置收入和处置所得二栏,转让固定资产等按转让利得反映,股权转让收入也应按同口径。 二是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以上我的理解是否有出入,请税官解惑为盼。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转让股权收入为转让股权行为取得的全部收入。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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