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三明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0日16时1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三明市永彬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4月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一稽处〔2021〕1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一稽处〔2021〕13号
三明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XXXA32TM520B):
我局于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20日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地址:三明市XXX室)取得弋阳县安可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发票代码:3600163130,发票号码:01078773-01078796,金额2338035.84元,税额397466.16元,价税合计2735502元),上述发票已被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调增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338035.84元,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之规定,你公司取得弋阳县安可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转出,应补缴2017年11月增值税397466.0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822.63元。
3、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及第五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1923.98元。
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以上述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从1%调整到2%,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949.32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以上24份发票(发票代码:3600163130,发票号码:01078773-01078796)不属于有效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允许税前列支,企业未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338035.84元。2017年你公司纳税调整后所得-19143.93元,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2338035.84元,调整后,2017年度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318891.91元,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2318891.91元*25%=579722.98元。
以上应补税、费合计1024885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梅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