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三明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0日16时1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三明市景琴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一稽处〔2021〕1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一稽处〔2021〕18号
三明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XXXYMHEL9B):
我局于2020年3月5日至2021年4月14日对你公司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XXX号)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14户企业开具2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7560816-07560820、07598701-07598719、02925166-02925195、02988290-02988304、02976840-02976884、03222170-03222214、03250721-03250765,金额20088570.39元,税额3415056.82元,价税合计23503627.21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14户企业开具2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88570.39元,税额3415056.82元,价税合计23503627.21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14户企业开具2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88570.39元,税额3415056.82元,价税合计23503627.21元,已达立案追诉标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追诉。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