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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1日09时1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47号

福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5月10日对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莆税稽通〔2021〕9001号),因你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莆税稽通〔2021〕9001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莆税稽通〔2021〕9001号

福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XXX29186983):

  事由:责令限期提供涉税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及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

  我局已对你公司进行立案检查,为查清事实,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你公司税务检查所属期间相关账簿、凭证、报表;

  2、你公司税务检查所属期间销售不动产情况表;

  3、你公司税务检查所属期间销售业务涉及楼盘的预售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证;

  4、你公司税务检查所属期间销售业务涉及楼盘的工程竣工备案表、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

  5、你公司税务检查所属期间已缴纳的税费材料;

  6、你公司税务检查所属期间与经营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7、税务检查所属期间其他涉税资料。

  若不按要求提供资料,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等规定依法处理处罚。

  联系地址:莆田市荔城中大道1939号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联系人: 陈碧琼 吴德

  联系电话:0594-2856899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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