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如何理解计税成本终止日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21-05-19
回复时间: 2021-05-25
发布时间: 2021-05-25
留言内容: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关于这个条款,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比如某项目于2020年11月完工,企业将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确定为2021年5月30日。 第一种理解: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之前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票据的成本以及按国税发[2009]31号文第32条规定的预提费用,都可以计入计税成本。第32条所述预提费用可以在2020年预提,也可以在2021年计提(不超过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 第二种理解:计税成本只包含截止2020年12月3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票据的成本以及按国税发[2009]31号文第32条规定的预提费用,预提费用必须在2020年预提,如果在2021年预提,即使不超过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也不能扣除;计税成本也不包含在2021年1-5月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票据的成本。 以上两种不同理解,对计税成本的核算差异较大,哪种理解是正确的?特向省局咨询,以正确理解该条款,准确计算计税成本。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房地产企业除以下文件规定的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根据您的叙述,2020年完工的项目若在汇算清缴前取得该项目成本发票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