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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企业即有外省分公司,又在省内不同地方有分公司,所得税如何分摊?

标  题: 建筑企业即有外省分公司,又在省内不同地方有分公司,所得税如何分摊?

写信人: 潘**

咨询时间: 2021-05-19

回复时间: 2021-05-25

发布时间: 2021-05-25

留言内容:

建筑企业,公司在三明,即有外省分公司,又在省内不同地方有分公司,所得税如何分摊?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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