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附加税的计税依据
写信人: 王**
咨询时间: 2021-05-18
回复时间: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05-24
留言内容:
财税(2017)46号文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未明文规定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享受增值税优惠前的增值税,为什么税务要求我们补缴2018年附加税,要求按享受增值税优惠前的增值税作为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此申诉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政策执行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该文件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如您申报有误,需按规定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少缴费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