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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保险代理人旅游与体检费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标  题: 保险代理人旅游与体检费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写信人: 张**

咨询时间: 2021-05-17

回复时间: 2021-05-21

发布时间: 2021-05-21

留言内容:

1.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非员工制)进行旅游奖励,公司是否需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如果需要,视同销售税率应是多少? 2.保险公司对达到一定层级的代理人提供体检服务(统一定点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我司进行报销),该部分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如果需要,视同销售税率应是多少?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保险公司给业绩符合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非雇员)提供相应旅游奖励属于交际应酬情形,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2、保险公司对达到一定层级的保险代理人(非雇员)提供免费体检也属于交际应酬情形,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文件依据: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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