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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对福州X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对福州X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6日08时2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对福州X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X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1〕29),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5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1〕29号

  当事人:福州X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开票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2018年1月-2019年7月期间在无实际服务业务推广的情况下,向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税务处理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浩捷商务”2018年10月-2018年11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5份,认定为无货虚开增值税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稽查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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