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XXX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9日10时3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芝麻开门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芝麻开门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1〕223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1〕223号
福州XXX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XXXYKKXX):
我局于2019年9月10日对你公司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XXX号)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身份证号码:239004********1310,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邵*瑶,身份证号码:652324********002X
(二)你公司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875951.28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经系统、票面信息查询,未发现你公司有设立银行账户。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