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9日11时0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建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对你公司作出榕税一稽处〔2021〕21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你公司已失联,文书无法送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1〕213号
福建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1XXX48M042H ):
我局于于2019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4层A单元)进行实地检查,未发现你公司在此经营。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林飞(身份证号:350122198809105211)。
(二)你公司与上游企业资金往来异常
与上游企业深圳市辰光贸易有限公司共发生33笔资金往来,累计支付款项35951632元。但资金最终回流至实际控制人王家存个人账户或你公司对公账户,回流占比86.69%。
与上游企业惠来县丰汇实业有限公司共发生6笔资金往来,累计支付款项11088237.6元,但资金最终回流至实际控制人王家存个人账户,回流占比94.59%。
与厦门市燕尔鸿贸易有限公司未发生资金往来。
与广西罗城森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罗城百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豪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资金远超协查函涉及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资金往来异常。
(三)你公司交易不真实被认定取得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19〕79号)认定你公司取得上海起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厚台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环安旗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669份专用发票系让他人为自已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建零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稽查报告》第五点:其他情况说明,要求收到深圳市辰光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休闲潮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日昌顺贸易有限公司和惠来县丰汇实业有限公司4家企业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时,可以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深圳市辰光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81130,发票号码: 03742656-03742805,07929387-07929396,10129211-10129360,发票金额30992786.28元,税额 4958845.72 元,价税合计35951632元;取得惠来县丰汇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42374753 -42374848,发票金额9477126.13元,税额 1611111.47 元,价税合计 11088237.6 元,系让他人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惠来县丰汇实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深圳市辰光贸易有限公司已证虚开的3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厦门市春意阑珊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75份专用发票、取得厦门市燕尔鸿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2份专用发票、取得广西罗城森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5份专用发票、取得广西罗城百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5份专用发票、取得广西豪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5份专用发票和广西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3份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追缴你公司2017年9月增值税672049.20元、2017年10月增值税939062.27元,合计1611111.47 元(对应惠来县丰汇实业有限公司);应追缴你公司2018年5月增值税929822.11元(对应上述广西河池4家企业);应追缴你公司2018年8月增值税4958845.72元(对应深圳市辰光贸易有限公司),你公司已于2018年10月进项转出4958845.72元(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建零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稽查报告》已注明进项转出),本次检查不再追缴;应追缴你公司2018年10月增值税1229420.49元(对应上述厦门2家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应追缴该公司2017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7043.44元、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 65734.36元,合计112777.80元;应追缴你公司2018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 65087.55 元;应追缴你公司2018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 86059.43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应追缴你公司2017年9月教育费附加20161.48元、2017年10月教育费附加28171.86元,合计48333.34元;应追缴你公司2018年5月教育费附加27894.66元;应追缴你公司2018年10月教育费附加 36882.61 元;
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17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13440.98元,2017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 18781.25 元,合计32222.23元;应追缴你公司2018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 18596.44 元;应追缴你公司2018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 24588.41 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从惠来县丰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辰光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春意阑珊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燕尔鸿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罗城森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罗城百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豪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西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283792.76(9477126.13-112777.80-48333.34-32222.23)元,应补企业所得税2320948.19元;应调增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4216444.68元(5798887.99-65087.55-27894.66-18596.44+7683879.51-86059.43-36882.61-24588.41+30992786.28),应补企业所得税 11054111.17 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补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追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
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