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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ppp项目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ppp项目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20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你好,我是ppp项目公司通过提供资金给医院建楼,来获取医院未来非主营业务收入的经营权,医院自行建设病房。施工方与医院签订施工合同,并把发票开具给医院,医院开收据给我司,我司把工程款支付给医院。我司在这个环节只取得院方的收据(院方财务科开具的收据,不是行政事业型收据)是否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涉大,院方联系过当地税务局,税务局回复医院不能开具发票,会影响医院的性质,对于这个问题院方是否真不能开具发票?麻烦给个答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转让经营权是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是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的公立医院应开具财政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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