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162201888311859436查询未给予答复
写信人: H**
咨询时间: 2021-06-02
回复时间: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06-08
留言内容:
您好, 谢谢您对162201888311859436查询答复,但是您还是没有答复我最关心问题。 请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中 项目建设方范围:只包含提供房产建筑服务企业?还是与本项目相配套各种服务(比如提供勘察服务、设计服务、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土保持报告、节能报告类似这种服务)也都需要按上述要求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司(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和发生所在地)?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二条关于建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要求是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所开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的要求。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