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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国税函2010 156号文还生效吗?现在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适用所得税适用哪个文?

标  题: 国税函2010 156号文还生效吗?现在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适用所得税适用哪个文?

写信人: 潘**

咨询时间: 2021-06-05

回复时间: 2021-06-11

发布时间: 2021-06-11

留言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 156号文还生效吗?现在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适用所得税适用哪个文?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目前仍是全文有效。福建省内(不含厦门)跨市县经营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2]122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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