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建安企业只有省内分公司,福建省内分公司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写信人: 潘**
咨询时间: 2021-06-05
回复时间: 2021-06-11
发布时间: 2021-06-11
留言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征对只有省内分支机构的建安企业,请问福建省内制定的所得税办法是什么?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福建省内(不含厦门)跨市县经营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2]122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