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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司法拍卖,竟买人为卖方承担的税、费是否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标  题: 司法拍卖,竟买人为卖方承担的税、费是否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写信人: 连**

咨询时间: 2021-06-06

回复时间: 2021-06-11

发布时间: 2021-06-11

留言内容:

在司法拍卖中,约定“拍卖成交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竟买人为卖方承担的税、费是否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购买方为销售方承担的税、费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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