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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泉州XXX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泉州XXX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6日15时5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捷信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2XNRU27D):

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二稽罚〔2021〕8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二稽罚〔2021〕8号

泉州捷信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2XNRU27D):

    我局(所)于2019年12月9日至2021年4月2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2日,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法人代表:崔林志,注册资本:500万,注册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海滨街道涂门社区涂门街12号4楼,经营范围:销售:电子产品,电子配件,不锈钢材料,建材,金属制品,日用百货,皮革,服装,电器,通讯设备及配件,五金配件,矿产品(不含需经许可审批项目),橡胶制皮,塑料制品,纺织品,汽车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民用爆炸物品),办公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汇金支行,账号:13512801040004055。2018年5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海滨税务分局。2018年8月28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为非正常户。

    (二)违法事实

     1.协查发票取得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5960319102505901),证实泉州市翔风装修有限公司虚开给泉州捷信商贸有限公司共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99,137.95元、税额合计79,862.05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凭证类型

数量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1

3500164160

02148559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579

2018-07-31

99,827.59

15,972.41

2

3500164160

02148560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579

2018-07-31

99,827.59

15,972.41

3

3500164160

02148561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579

2018-07-31

99,827.59

15,972.41

4

3500164160

02148562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579

2018-07-31

99,827.59

15,972.41

5

3500164160

02148563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579

2018-07-31

99,827.59

15,972.41


合计


2895


499,137.95

79,862.05

    经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鲤城区税务局确认,以上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抵扣。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5960320070211586),证实泉州市刻度装饰有限公司虚开给泉州捷信商贸有限公司共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97,241.39元、税额合计79,558.61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

数量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1

3500164160

02148545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579

2018-07-31

99,827.59

15,972.41

2

3500164160

02148546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579

2018-07-31

99,827.59

15,972.41

3

3500164160

02148547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579

2018-07-31

99,827.59

15,972.41

4

3500164160

02148548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568

2018-07-31

97,931.03

15,668.97

5

3500164160

02148544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579

2018-07-31

99,827.59

15,972.41



合计

2884


497,241.39

79,558.61

    经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鲤城区税务局确认,以上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抵扣。

    2.款项往来情况

    你公司系走逃失联户,经查询你公司2018年1-12月的银行流水账单,查实你公司与泉州市翔风装修有限公司、泉州市刻度装饰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

    3.认定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走逃失联企业,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下,取得泉州市翔风装修有限公司、泉州市刻度装饰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你公司2018年7月(所属期)申报销售额1495064.7元,销项税额239210.35元、进项税额238730.13元。其中,进项为利用纳税申报系统漏洞,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的其他扣税凭证的“其他”栏次(即8b栏)填报的,目的为冲抵增值税款,你公司的以上进项申报,实质为编造虚假其它抵扣凭证以进行的虚假纳税申报。

    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2018年5月开票价税合计11512元未申报纳税。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5月开票未申报少缴增值税1587.8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11.15元,少缴税款合计1699.01元,属偷税,决定处所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699.0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49.5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49.5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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