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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保险代理人”视同销售

“保险代理人”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1-06-02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保险公司根据企划方案,给符合业绩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公司业务员,非合同制)奖励旅游服务或物品奖励,是否要视同销售?

    关于“保险代理人”视同销售问题,在这个平台上,江苏、山东以及我们省都咨询过,但是回答答案不一样,希望政策上全国能够统一,准确答复,谢谢。

附件

问题回答差异.docx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保险公司给业绩符合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非雇员)提供相应实物奖励,购进货物给予保险代理人奖励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该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作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保险公司给业绩符合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非雇员)提供相应旅游等服务奖励,且实际服务提供方不是保险公司的,属于交际应酬情形,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您所提供的附件因文件损坏无法打开,如您有更多问题,可补充问题后重新提交,或拨打12366进入咨询。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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