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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增值税免税额提高到月15万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如何免

增值税免税额提高到月15万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如何免

留言时间:2021-06-0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如:本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万元,交增值税900元(1%),这时的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附加是否免征。如果本月又自开普票2万元,合计月销售额11万,此时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附加是否免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范围没有扩大,还是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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