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额提高到月15万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如何免
留言时间:2021-06-0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如:本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万元,交增值税900元(1%),这时的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附加是否免征。如果本月又自开普票2万元,合计月销售额11万,此时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附加是否免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范围没有扩大,还是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