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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地产公司向基金公司支付的投资顾问、咨询服务等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标  题: 借款费用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1-06-18

回复时间: 2021-06-22

发布时间: 2021-06-22

留言内容: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某基金公司委托银行向我司发放贷款,我公司除向受托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向该基金公司支付投资顾问、咨询服务等费用并取得税务发票。请问我司向该基金公司支付的投资顾问、咨询服务等费用是否属于利息支出?该投资顾问、咨询服务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基金公司的投资顾问、咨询服务等费用并取得发票,计入管理费用,按规定税前列支。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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