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场外期权业务交增值税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1-06-17
回复时间: 2021-06-24
发布时间: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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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作为场外期权的买方,购入看涨期权,乙方为期权卖方,约定以某品种合约作为标的,约定某一天为行权日,该合约行权价为2300元,并支付了50元的权利金。到了行权日,该合约的价格为2400元,甲要求行权,乙方支付100元的差价给甲方(2400-2300) 问:1.该业务乙方收到的权利金50元是否要按金融商品转让交增值税,如果要交,卖出价是50元,买入价如何确定。2.该交易中乙方所支付的差价损失100元能否作为金融商品转让损失抵扣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盈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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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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