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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标  题: 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1-06-28

回复时间: 2021-07-02

发布时间: 2021-07-02

留言内容:

我司招用某退役士兵(2015年入职,有签合同缴社保),之前该士兵没有享受过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我司理解:根据财税(2019)21号文件,如果从2021年2月份开始享受税收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到2024年1月满3年为止。 上述理解是否正确,请予以明确!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贵公司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文件依据:

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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