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好山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16时4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48号
莆田好山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罚决定书》(莆税稽罚〔2021〕13号),因你公司采取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登记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注册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书》(莆税稽罚〔2021〕13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税稽罚﹝2021﹞13号
莆田好山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我局于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16日对你单位2017年8月28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2017年8月28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生产经营能力、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情况下,虚构业务为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海南通用同盟药业有限公司、必欧瀚生物技术(合肥)有限公司、海南通用三洋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合计金额4,776,990.38元,税额143,309.62元,价税合计4,920,300.0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80,0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南大门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16时4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50号
莆田南大门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罚决定书》(莆税稽罚〔2021〕18号),因你公司采取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登记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注册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书》(莆税稽罚〔2021〕18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税稽罚﹝2021﹞18号
莆田南大门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经我局于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16日对你单位2017年8月28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2017年7月31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生产经营能力、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情况下,虚构业务为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屏山制药有限公司、海南通用同盟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7份,合计金额4,547,591.33 元,税额136,427.67元,价税合计4,684,019.0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80,0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福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16时4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49 号
莆田福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罚决定书》(莆税稽罚〔2021〕14号),因你公司采取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登记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注册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书》(莆税稽罚〔2021〕14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税稽罚﹝2021﹞14号
莆田福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经我局于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16日对你单位2017年8月28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2017年8月28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生产经营能力、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情况下,虚构业务为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制药营销有限公司、海南通用三洋药业有限公司、福建金山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9份,合计金额4,554,070.96元,税额136,622.04元,价税合计 4,690,693.0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80,0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荣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16时5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51号
莆田荣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罚决定书》(莆税稽罚〔2021〕19号),因你公司采取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登记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注册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书》(莆税稽罚〔2021〕19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税稽罚﹝2021﹞19号
莆田荣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经我局于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16日对你单位2017年8月28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2017年8月28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生产经营能力、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情况下,虚构业务为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制药营销有限公司、广州恒邦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3份,合计金额3,971,032.99 元,税额119,131.01元,价税合计 4,090,164.0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80,0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