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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吗?

标  题: 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吗?

写信人: 李**

咨询时间: 2021-06-23

回复时间: 2021-06-30

发布时间: 2021-06-30

留言内容:

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取得专票可否进项抵扣?例如党史教育培训产生的交通费用支出。盼予答复。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述的党史教育培训产生的交通费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私营企业员工的党员活动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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