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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收到的专票没有收款人,是否可以抵扣?直接抵扣后的税收风险?

标  题: 专票

写信人: 刘**

咨询时间: 2021-06-24

回复时间: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07-01

留言内容:

收到的专票没有收款人,是否可以抵扣?直接抵扣后的税收风险?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发票上的内容均应据实填写完整,确实没有收款人或复核人的,对应项目可以为空。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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