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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房屋租赁提前退租的违约金要开具发票或者收款收据?

房屋租赁提前退租的违约金要开具发票或者收款收据?

留言时间:2021-06-22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司出租房屋给一租户,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租赁期间,租户提出提前退租,依据合同需要收取违约金,这笔违约金我司是否应开发票给租户,还是开具收款收据?

如果需要开具发票,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开票内容是否为:*经营租赁*违约金。税率依据房租税率,我司适用简易征收,税率5%。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承租方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出租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应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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