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如何确定?
留言时间:2021-06-22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和出让合同中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房地产开项目发完成后,应向收储中心无偿移交一定面积的住宅用于安置拆迁户”由于该无偿移交住宅在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中属于视同销售。请问:该视同销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是否能比照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的同时将此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的问题已经通过电话与您沟通,如您有更多疑问,可拨打12366进入咨询。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