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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7-02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请问,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的“单位”包括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因此,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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