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补签挂靠合同
留言时间:2021-07-02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运输实际经营人已经运完货物,现在需要挂靠我公司开票,但事先没有提前签订挂靠合同,现在我公司与其补签挂靠合同为其开票并依法纳税可以吗?挂靠合同事后补签可以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合同签订时间不属于税务机关管理范畴。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