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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泉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泉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2日17时1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8348):

我局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1〕52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1〕77号

泉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6348348):

  我局于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5月7日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泉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42314.52元,税额58193.48元,价税合计400508元)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日,注册资本 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注册地址位于南安市洪濑镇西林村***号,经营范围为非生产性废旧金属、非金属再生物资的回收、销售、生产和塑料、塑胶、鞋塑销售以及塑料米、发泡材料销售。你公司开户银行为民生银行惠安支行(账号696***829)和民生银行洛江支行(帐号6965***2942),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洪濑税务分局。

  根据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资料显示,你公司多次进行登记事项变更。2015年9月6日,你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蔡***。2016年3月18日,你公司变更原公司名称泉州***商贸有限公司为泉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16年4月7日,你公司再次进行登记事项变更,变更法定代表人蔡***为张***,生产经营地址变更为南安市洪濑镇西林村***号。

  二、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注册虚假经营场所,现已走逃失联。2016年,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取得泉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54130,发票号码00824376至00824379,金额342314.52元,税额58193.48元,价税合计400508元。你公司对上述4份发票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3月认证抵扣税款58193.4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洪濑税务分局出具的《已抵扣证明》、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南安市洪濑镇西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以及你公司开户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在案为凭。

  三、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金额合计342314.52元,发票税额合计58193.48元,价税合计40050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决定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8193.4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2909.67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决定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745.80元。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的规定,决定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163.87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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