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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租户取得补偿款涉及增值税

标  题: 租户取得补偿款涉及增值税

写信人: z**

咨询时间: 2021-07-12

回复时间: 2021-07-16

发布时间: 2021-07-16

留言内容:

公司租在园区,园区因政府规划需要,将原给园区的土地收回而给园区补偿款(包括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园区将其代收的补偿款代付给其租户(包括我们公司),用于补偿租户装修支出、围槽支出(围槽属于搬迁即报废)、设备支出,请问,租户收到的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需要,其适用的税率又是多少? 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文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租入土地上的附着物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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