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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基金会如果打算找施工单位建一个学校,施工单位把专票开给基金会,基金会取得的进项发票没有销项可以抵扣的,这部分的进项税金可以找税务局退税吗?

标  题: 基金会

写信人: 稀**

咨询时间: 2021-07-20

回复时间: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07-26

留言内容:

基金会如果打算找施工单位建一个学校,施工单位把专票开给基金会,基金会取得的进项发票没有销项可以抵扣的,这部分的进项税金可以找税务局退税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如您同时符合下述文件规定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如您不符合下述文件规定条件,仅就无对应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没有相关退税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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