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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农产品税收政策

标  题: 农产品税收政策

写信人: 穆**

咨询时间: 2021-07-27

回复时间: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8-02

留言内容:

个人去税务局代开生猪血的发票,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吗,这种农产品发票免个税么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生猪血属于财税字〔1995〕52号政策规定的其他动物组织范围,对于自产自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批发零售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免征情形应按现有规定计征增值税。对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规定关于动物类注释中:“(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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