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60号
福州四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4DCEQ15):
我局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37份,正常票开票金额44679174.14元,税额446791.68元,价税合计45125965.82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税务处理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你公司开具的53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金额合计44679174.14元,税额446791.68元,价税合计45125965.82元。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62号
福州耦合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4B7312E):
我局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31份,正常票开票金额36174772.51元,税额361747.83元,价税合计36536520.34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税务处理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你公司开具的63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金额合计36174772.51元,税额361747.83元,价税合计36536520.34元。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61号
福州三松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4KRDW36):
我局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2份,共计开票金额1319295.23元,税额13192.94元,价税合计1332488.17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税务处理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你公司开具的6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金额合计1319295.23元,税额13192.94元,价税合计1332488.17元。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63号
福州琳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4H4XF29):
我局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99份,共计开票金额25939014.19元,税额259390.27元,价税合计26198404.46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税务处理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你公司开具的29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金额合计25939014.19元,税额259390.27元,价税合计26198404.46元。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195号
福州达连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4NUAA9T):
我局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92份,共计开票金额25288175.33元,税额252881.93元,价税合计25541057.26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税务处理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你公司开具的29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金额25288175.33元,税额252881.93元,价税合计25541057.26元。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