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泉州市***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3日16时0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4048641G)
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1〕87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八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1〕87号
泉州市***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641G)
我局(所)于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3月26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我局于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3月12日对你公司税款属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你公司设立于2008年5月27日,注册资本2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世昌,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赤土社区紫山路33号,经营范围:加工、织造各类服装(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泉州分行,账号:419558364435。2008年11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海滨税务分局。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现已走逃失联,存在虚构注册经营地址,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下,取得大连亮园优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928589.74元,税额为327860.26元,价税合计225645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国家税务总局鲤城区税务局海滨税务分局出具的《已抵扣证明》、你公司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银行开户信息及帐户流水等证据在案为凭。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10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决定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27860.2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22950.2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决定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9835.81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的规定,决定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6557.2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