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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对福建***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福建***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4日17时5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53398X5):

  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1〕86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八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1〕86号

福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98X5):

  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4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你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7日,注册资本 28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注册地址位于永春县***区,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百货、纺织品、布料、服装及辅料、五金、交电、化工(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摩托车及配件、工程机械、汽车装璜用品、电脑及配件和国家允许从事的对外贸易活动。你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账号69305335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账号3500165***2501727。你公司于2007年5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目前已走逃失联。2015年,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福建宝顺商贸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于2015年6月至8月认证抵扣增值税3205994.1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份数

货物名称

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3500151130

00521786-00521790

5

棉布

2651099.82

450686.97

3101786.79

3500151130

00472171-00472173

3

棉布

1845128.21

313671.79

2158800.00

3500151130

00472177-00472183

7

棉布

4899596.59

832931.41

5732528.00

3500153130

00520842-00520858

17

棉布

9462964.32

1608703.93

11071668.25

合计

32


18858788.94

3205994.10

22064783.04

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出具的《已抵扣证明》和《非正常户认定表》、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查档资料和你公司银行账户信息等证据在案为凭。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8858788.94元,税额为3205994.10元,价税合计22064783.0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决定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205994.1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60299.71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增值税3205994.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60299.71元)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96179.82元。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规定,决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64119.89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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