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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施工单位开具发票给项目所属地分公司

标  题: 施工单位开具发票给项目所属地分公司

写信人: H**

咨询时间: 2022-06-01

回复时间: 2022-06-08

发布时间: 2022-06-08

留言内容:

您好,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Z市区),我司在Z市下面N县城拍一宗地,这地块相对应的开发是新房地产工程A项目, 我司招标后, 某施工单位中标,根据项目属地原则, 我公司在N县城成立分公司,承接这个相对应A 项目, 对此项目进行独立核算,管理、结算、付款等所有业务, 因此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双方合同里面有规定施工单位应开具A项目建安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分公司, 分公司支付工程款。 请问: 1. 施工单位是否可以开具A项目建安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分公司? 如果可以, 1.1我分公司是否可以将此专票进项进行抵? 1.2 我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前支出扣除? 1.3 我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成本扣除? 谢谢。 还有建议你们咨询是否公开, 应该设置“愿意公开”是默认, 而不是“不愿意公开”, 不然每次忘记选择时, 它自动默认为“不愿意公开”, 有时也是要让我公司往来对方单位查询税务咨询结果, 结果还要找咨询号,密码才可以。 谢谢。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发票应据实由服务提供方(收款方)开具给实际服务接受方。纳税人应以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为准,在合同、协议、授权等作证下,认可企业集团内业务分配及代付款行为。由于网站咨询可能涉及纳税人基本信息及相关业务信息,为保障纳税人信息安全,网站留言咨询“是否公开”项默认为不公开,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公开。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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