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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我司取得的铁路运输车票是否还可以抵扣进项税

标  题: 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的咨询

写信人: 程**

咨询时间: 2022-06-18

回复时间: 2022-06-23

发布时间: 2022-06-23

留言内容:

您好,2022年第11号文件中: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且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我司取得的铁路运输车票是否还可以抵扣进项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规定:“……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如您企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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