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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09-29 增量留抵税额 我要评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留言时间:2020-03-26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请问:税务局在2016年开始稽查,直至2017年10月份才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发生在2015年,性质为偷税。

        如果上述纳税人2020年4月份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上述处罚是否可以不计入“申请退税前36个月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次数内?还是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为准? 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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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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