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税
留言时间:2020-04-14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11年引进4家基金公司,完成A轮股权融资1.3亿元,1亿元增资,3000万元创始股东转让,8名自然人创始股东已经按照股权转让收入纳税。公司于2013年完成股份制改制,股份公司由8位自然人创始股东和4家基金公司发起,股本增加到人民币6000万元。
根据A轮投资协议,公司五年内未实现上市由公司按照年息8%单利计算进行回购。目前回购条款触发,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公司回购方式法律不支持,无法实施。后经协商将公司回购改为由8位自然人创始股东中的7位承担该部分补偿,即B轮投资人按照B轮估值受让了A轮退出方的股份后,不足部分由这7位自然人股东转让个人股份来支付A轮退出补偿金。
请问:这7位自然人股东缴纳个税的成本如何计算?按约定支付给A轮投资方的退出补偿金是否可以作为这7位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成本在本次股权转让中计算个税时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由于您描述的问题复杂,通过留言无法具体判断,建议携带纸质资料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落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