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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购置商品房如果界定适用税率

办件标题 购置商品房如果界定适用税率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我2018年在龙湖尚城购买了一套住房并签订了网签合同,该项目由于资金问题已停工烂尾至今。在此同时我于2020年又另外购置了一套住房,且2021年10月交房,现需缴纳商品房购置契税,请问我是按首套房交税还是按二套房交税?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前面咨询了部分单位,回复均不一致,望能得到准确回复)

办件编号 NSZX20211200865 咨询时间 2021-12-24 15:14:2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24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2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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