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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跨期发放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09-29 我要评论

跨期发放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留言时间:2019-12-27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例:2019年1月发2018年年终奖4.7万,2020年1月发2019年年终奖5.4万,2019年个税年终汇算清缴时,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请问是按4.7万还是按5.4万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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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条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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