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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提供伐木服务,是否属于林产品的采集

09-29 我要评论

提供伐木服务,是否属于林产品的采集

留言时间:2019-12-26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提供伐木服务,是否属于林产品的采集,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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