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独转让装修(建筑附着物)的税务处理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26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现在有笔这样的业务,咨询一下应如何处理:企业A租赁了企业B 的商业房屋,租赁时为清水状态,企业A租赁后进行了装修,现在企业B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客户企业C。根据三方达成的协议,企业A出售装修给企业C,企业B出售房屋给企业C。企业A/B/C均为一般纳税人。现在请问是否可以这样分别出售?如果可以,企业A开具发票时应选择哪个税目?企业A是否需要变更营业范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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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