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留言时间:2019-12-25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诊疗费等收入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见附件。
附件 关于民办医疗机构非营利性收入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请示.docx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